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

禁忌的話題

我們的心態雖然還很年輕,但大夥兒都攀越過了求學、戀愛、結婚和生兒育女的生命高峰,現在逐漸面臨到父母與公婆的衰、老、病、死的過程,於是醫院品質、病患意願證明書〈Patientenverfügung〉、墓地租約、喪禮、遺產和繼承權等等忽然變成了朋友和我交談的主要話題。也許我的小小心得能帶給住在德國的朋友們一些助益。若有不足之處,歡迎有經驗的朋友給予指點!

病患意願證明書〈Patientenverfügung〉& 醫療授權書〈Vorsorgevollmacht〉
根據我們的結論,每個人都要儘早準備好病患意願證明書〈Patientenverfügung〉和遺囑〈Testament〉。病患意願證明書〈Patientenverfügung〉是當病患無法表達本身的意願時,藉由簽署的證明書來他表達的意願,並以醫療授權書〈Vorsorgevollmacht〉授權指定親屬或朋友來代表他決定治療的方法。病患意願證明書〈Patientenverfügung〉上有大大小小的事項要勾選,如願不願意接受抗生素、發生意外時是否無論傷害多嚴重都要被救活、希望在醫院或家裡嚥下最後一口氣、死前希望誰或不希望誰在身邊、如果變成植物人時是否永久藉由人工方式維持生命…。

前陣子看到一個電視報導,內容是說一位因車禍受到極大傷害且變成植物人的男人曾一再向家人強調不願茍延殘喘生存的意願,但因他事先沒簽署病患意願證明書〈Patientenverfügung〉,所以治療的方式必須由醫生來決定。醫生的工作是救人,於是男人藉著全身插滿的管子繼續呼吸與生存。男人的家屬歷盡千辛萬苦,最後才讓男人得到安息。如果有一天變成了植物人,我可不想茍延殘喘活下去,使家人陷入永無止境的痛苦當中,因此我覺得簽署病患意願證明書〈Patientenverfügung〉是很重要的一項保障。病患意願證明書〈Patientenverfügung〉每隔一、兩年就要更新一次簽名與日期,它的表格可以從家庭醫生那邊取得,也可以從網路下載。

遺囑〈Testament〉與繼承契約〈Erbvertrag〉
遺囑〈Testament〉透過私人即可成立,而繼承契約〈Erbvertrag〉則需要立遺屬者〈Erblasser〉與契約上的所有繼承者同時去公證人〈Notar〉那兒簽署完成。在德國,已婚並有兒女的死者若沒有立下任何遺囑〈Testament〉或繼承契約〈Erbvertrag〉,那麼他〈她〉名下的財產就依照德國的繼承法,一半歸配偶,另一半則由子女平分。
例如A先生生前與妻子是一般的夫妻共同財產制〈Gütergemeinschaft〉,他們擁有一棟房子。先生原本擁有的50%房子將25%歸妻子,而另外的25%由他的子女平分。所以經過遺產分配之後,妻子擁有75%的房子,子女擁有25%的房子。其實同一家人無論如何分配都無所謂,但若子女尚未成年的話,國家就會派出監護人〈Der staatliche Vormund〉來代理處理未成年子女的那一部分財產。沒有監護人的允許,A太太不准賣房子或做其他重大的改變,因此全家人都會受控於一個陌生的監護人。

很多夫妻會立下遺囑〈Testament〉,以對方為唯一的財產繼承人,如此一方面可免去受控於政府監護人〈Der staatliche Vormund〉的介入,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成年的不肖子女整天吵著要賣房子拿現金的問題。當然也可以在遺囑〈Testament〉上表明雖然房子一部分歸兒女所有,但父母親擁有房子的永久居住權。

最近我又得知更多有關遺產繼承中的義務部分〈der Pflichtteil〉,據說有個父親生前立下遺囑並通過法律公證以他的妻子為唯一的繼承人,但他兩個成年的女兒不信任自己的親生母親,因此對父親的決定十分不滿,他們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與母親對簿公堂,爭取倆人遺產繼承中的義務部分〈der Pflichtteil〉。

據說這兩個女兒應該可以爭取到父親遺產的25%,因為遺產繼承義務部分〈der Pflichtteil〉符合法律條款,只要出面爭取,就能得到法定的部分。假設父母是夫妻共同財產制〈Gütegemeinschaft〉,而父母親的共同財產只有一棟房子,透過遺產繼承義務部分〈der Pflichtteil〉,兩個女兒至少還能爭取父親半棟房子的25%,也就是12,5%棟房子...。

至親的人為了遺產彼此撕破臉、對簿公堂…。值得嗎?爭取這項遺產繼承義務部分〈der Pflichtteil〉到底是得還是失呢?

這是我近來與朋友們閒聊一些心得,雖然是禁忌的話題但也是與自己切身有關的話題。更詳盡的資料可能要找專人來指點,希望能藉此能提醒朋友們打破禁忌,做好萬全的準備,以免為自己與家人留下無法補救的遺憾!


P.S:
1. Vorsorgevollmacht〈暫譯:醫療授權書〉部份請連結參考德文說明Vorsorgevollmacht
2. 有的朋友說Patientenverfügung與Vorsorgevollmacht有效期限是5年,但網路訊息說明只要當事人不撤銷,就有效~若想確認這一點,請到公證處〈Notar〉詢問詳情。
3. 更多訊息請參考Die Online-Bera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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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
LIZ | 08/02/2009
我的理論一大堆,但卻遲遲還未去實行,真的要認真去完成這些重要的事兒.
我居然沒想到遺囑執行者和孩子監護人的事,謝謝你的提醒...心得又增加了

Re: 禁忌的話題
ucs | 07/02/2009
我們是在第一個小孩出生後就找律師寫了一份很基本的遺囑, 也就是即使搬家和多生小孩都不必改的那種, 因為是平均分配還有遺囑執行者, 和若兩人都不在時, 誰是小孩的監護人等到老些的時候, 要把葬禮等事自己都安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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